案例解读:前期工程费之红线外成本扣除问题

2023-01-28 2345

前期工程费审核是对设计费用、“七通一平”和政府规费的审核。其中设计费用审核包括设计费收款单位与实际设计单位的一致性审核、设计费的付款证明与设计费发票的收款单位的一致性审核;“七通一平”审核包括土地交付条件的审核、土地平整成本合理性审核;政府规费审核主要涉及各规费缴费标准的审核、政府返还的审核。

今天我们结合案例与政策规定聊一下“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期工程费”的相关疑点问题(一):红线外成本的扣除问题。

一、实战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签订的七通一平合同中约定:场地平整面积31,000.00㎡,包干工程造价535,560.00元。企业在前期工程费-七通一平中全额列支535,560.00元。

二、案例解析:

核实,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面积26,000.00㎡,且部分场地平整面积属于红线外,该部分成本是否允许扣除呢?各地在执行时口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符合相关性原则的,可以扣除;二是不得扣除。

三、参考政策: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

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土地红线外的绿化、修路、配套等支出,不得扣除。

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之外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拆迁异地安置条件的允许记入拆迁补偿费扣除外,其他费用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四、案例预告:

土地增值税之前期工程费的疑点问题:虚增设计费”。感兴趣的你可以在评论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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